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美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