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80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包澤杰張蕙纓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武龍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經本院行勞動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應續行訴訟程序。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4,90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1月30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5,224元(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