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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78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埔美食餐坊即秦啓翔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