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55號原 告 黎瑋莉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和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萬8,201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額34萬8,636元+起訴前已產生之利息4,525元《計算詳如附表》+訴之聲明第3項之請求金額5,040元=35萬8,2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其給付之性質為工資及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573元(計算式:3,860元×2/3=2,57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87元(計算式:3,860元-2,573元=1,287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87元(計算式:1,287元+3,000元=4,28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