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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57號原 告 宋茜蒂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堂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本院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676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萬9,6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