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12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思緯即余記蔬果行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本院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99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萬8,9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