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92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法定代理人 黃紹宗上列原告與被告沛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