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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46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園餐廳即陳林秀霞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