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7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被 告 安博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6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