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22號原 告 徐懿坽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䪩晨合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勞保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