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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30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洪麗娟被 告 協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協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安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本院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