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35號原 告 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玉蘭即東瀅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