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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6號原 告 黃均暉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堂遊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支付原告年終獎金2個月(本薪+伙食津貼)共新臺幣(下同)10萬0867元,並於理由中敘明其主張年終獎金應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性質,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然應併依前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核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10-〔1110×2/3〕=37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