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95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長安健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長安健
照事業居家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戴妤庭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周成群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元(見本院卷第49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