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63號原 告 江昱慶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複 代理人 張凱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6萬724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萬8323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萬2774元(計算式:3萬8323元×1/3=1萬27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0774元(計算式:1萬2774元-2000元=1萬077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