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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70號附帶上訴人即 被 告 德永誠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游博仁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不服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70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茲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又附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附帶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附帶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