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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83號原 告 邱鉦峰訴訟代理人 蔡宗軒律師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何宗霖律師鄧輝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7萬6,258元,業經確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23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77元(計算式:5萬7,232元×1/3=19,0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