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90號原 告 黃春萬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日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兩造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