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林雨蓁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律師被 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4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