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雨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0,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