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原 告 楊芬芳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安玉婷律師被 告 太元食品行即鄧秀桃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王俊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0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事實未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