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怡君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萬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791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萬1194元(計算式:6萬1791×2/3=4萬1194,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0597元(計算式:6萬1791-4萬1194=2萬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