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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7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鄔念庭

王琦涵周寶銀李忠翰被 告 賴慧如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核定為54萬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