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抗 告 人 崔展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