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抗 告 人 崔展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於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以為送達,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