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90號上 訴 人 黛安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樹蘭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29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3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8,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