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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淑芳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經為全部敗訴判決,而本件財產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1121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40元(計算式:3420元×1/3=1140元),非財產權起訴(即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則為6750元,故上訴人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