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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36號原 告 戴佩君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被 告 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聰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