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38號原 告 林政緯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順通聯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岸鐘訴訟代理人 廖願凱
廖偉真律師複 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訴訟代理人 阮宥橙律師複 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