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49號抗 告 人 崔展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49號抗 告 人 崔展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家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