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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章其鈞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差額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抗告人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抗告人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命補繳上訴費用,抗告人已依限於同年月21日補繳,此有本院114年3月21日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案可稽。

是本院以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所為114年3月14日駁回上訴裁定,即有未合,抗告人所為抗告有理由,故應由本院就抗告人部分自為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 寧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