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86號原告 即反訴 被告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被告 即反訴 原告 關博文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張睿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請各於民國11
5 年4 月20日以前,由原告即反訴被告補正下列㈠事項、被告即反訴原告補正下列㈠㈡事項,若對彼此書狀內容仍有意見,應最遲於同年5 月8 日以前提出。繕本均逕送對造,自留回證:㈠補充說明契約存續期間之區長獎金、組長獎金發放日約定認
定基準為何,是否與特約經紀人員承攬同意書第5 條第1 項、第3 項約定相同,以原告實際獲取現金後之當月為準,抑或為其他約定?如為其他約定,請具體說明之(併提供相關證據)。㈡被告反訴請求業績獎金部分,附表五各細項加總後金額卻非
新臺幣(下同)32萬5,369 元而為32萬5,371 元,原因為何?又倘部分項目約定核發日期非次月25日,全數金額均以11
3 年4 月26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應予確認或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