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06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陳芊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翁珮雯、張惠純、黃思銘間因本院113 年度勞訴字第30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 年3 月30日提起上訴到院,是應依114 年1 月
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萬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含繕本4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