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3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329號原 告 楊澤祖被 告 蕭易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6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Jay Spa按摩工作室之負責人,伊為其前員工。因被告認伊自行開業為同業競爭而心生不滿,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所定各款情形時,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竟意圖損害伊利益及散布於眾,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誹謗之犯意,自民國109年6月起至10月12日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如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社群軟體,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指摘傳述伊「做客人手腳都不太乾淨」、「用管制藥」,並檢附伊個人照片、伊涉嫌竊盜案件於109年9月8日以告訴人身分傳喚被告到庭之傳票,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散布伊工作時竊取客人物品、使用管制藥物之不實內容,並將伊個人照片、涉嫌竊盜案件偵查中等個人資料公開之,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伊個人資料,損害伊名譽,致伊所經營按摩事業營業額大幅減少,又伊名譽遭被告侵害致近4年接近社會死亡、求職碰壁不順,甚至伊於113年2月至全真健身房上班時,因他人誤信相關傳言給予離職處分,致經濟收入為0,需父母給付生活費始能生存。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伊按摩事業之商業損失200萬元及近幾年工作無法維持最低生計之賠償50萬元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及之前到場所為之陳述如下:原告於109年10月20日即已就本件主張之侵權行為對伊提起告訴,然遲至111年12月20日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對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依法不得再主張,此外,原告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營業收入損失達300萬元等語,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兩造均不爭執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認

定被告自109年6月起至10月12日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如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社群軟體,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照片,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於本件亦未否認其確有原告所指上開侵權行為,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為可取。

㈡茲就原告主張之損害項目及數額審酌如下:⒈精神慰撫金50萬元部分:

⑴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分有明文。而上開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目的,在使被害人於知悉加害人時即應立即展開權利上之救濟,若有知悉卻仍怠於行使時,自應令消滅時效開始進行以衡平因此引起之證據調查障礙問題,並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以兼顧加害人及被害人之利益;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民事判決先例、101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⑵經查,原告前於109年10月20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向檢

察官提告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具體指明本件主張之被告侵權行為態樣事實等情,有該訊問筆錄及原告於偵查中提供給檢察官之如附表所示貼文、照片截圖可稽(見本院卷第75-87頁)。互核原告上開提告所指犯罪事實內容及本件所主張之被告侵權行為事實,堪認相符。是原告於109年10月20日向檢察官為上開提告之時,即已知悉其因上開侵權行為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且被告乃上開侵權行為之賠償義務人等事實,是原告對被告因上開侵權行為所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該日起算,原告於111年12月20日方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附民卷第7頁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戳章),此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顯已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2年消滅時效,被告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應認有據。⒉原告按摩事業之商業損失200萬元及近幾年工作無法維持最低生計之賠償50萬元部分:

⑴綜觀卷內事證,本院無從認定原告於109年10月20日向檢察官

提告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時,即已知悉其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受有按摩事業商業損失200萬元及近幾年工作無法維持最低生計損失50萬元之損害,是此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應未逾2年消滅時效。

⑵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與「相當性」所構成,並應依序加以判斷,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參照)。查原告所舉其存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21-152頁)及109年迄今之勞保投保紀錄(見限閱卷),僅能證明原告帳戶109年4月30日至110年3月8日之金流及訴外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13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27日為其投保勞保、就保及職保,尚無法證明原告確有按摩事業商業損失200萬元及近幾年無法維持最低生計損失50萬元,亦無法證明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與原告主張之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編號 時間 刊登方式 留言內容 備註 刑事案件相關卷號頁數 1 109年9月8日15時30分許 以「Jay.Spa按摩店」之帳號在LINE貼文 Le-bisou spa老闆楊*祖,他們家的師傅都沒有寫名字,大部分都是他自己再接,本人跟照片差很多,照片看起來是20多歲,本來已經30多歲了,十幾年的舊照片在騙人。 同時張貼原告之照片 109年度他字第12054號卷第35頁 2 109年9月8日15時30分許 以「Jay.Spa按摩店」之帳號在LINE貼文 Le-bisou spa老闆楊*祖,竊盜案偵查開庭。之前他做客人手腳都不太乾淨,離職後還來工作室偷東西,現在被起訴了,來應徵,寫的都是假資料,使人心機構測,開的店,要小心去那邊消費,他很喜歡去告人家。 並張貼原告另案涉嫌竊盜案件開庭之傳票及原告之照片 109年度他字第12054號卷第37頁 3 109年6月至9月8日前不詳時間 以「Jay仕女情趣按摩」之帳號在臉書上張貼 Le-bisou spa色情按摩老闆楊*祖,竊盜案偵查開庭審查中。之前他(楊澤。)做客人手腳都不太乾淨,被前東家開除之後到工作室偷東西,現在被起訴中。事後才發現他當初來應徵的都是假資料,冒用別人的假身份證。之後挾怨報復,開始在爆料公社亂爆料,開始一串的亂爆料,抹黑造謠。真是個忘恩負、背骨。他平常都是推他自己,他是line的小編,舊照片。漂亮的都留 推他自己,他本人黑眼圈很嚴重,又有大肚子。 並張貼原告另案涉嫌竊盜案件開庭傳票、含有原告照片之對話紀錄擷圖、原告向被告應徵工作時所填寫之「Jay Spa仕女按摩工作坊合約書」照片 109年度他字第12054號卷第39頁 4 109年10月10日21時12分、21時20分 以「長庚科技大學」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為「打臉jayspa/ESA spa」之文章下張貼 都30幾歲了,不要裝年輕,他本人真的很老,一直在用管制藥的人,硬的起來嗎?笑死人了。他最擅長自導自演,之後亂po文,在line的世界大家都知道是可以下載一個新line,在冒用別人的照片,你更是誇張用假帳號冒用別人的名字在自己的google店家說要斷你手指,反正一個會用藥得人真的得罪不起,楊大爺,都讓你一個演就好,不要在這討拍。 有偷就有偷,不要扯東扯西的,這種忘恩負意的人,當初是怎樣教你技巧的,當初是怎樣讓你來上班的,你竟然這樣回報,還配拿什麼講學金,書都讀到哪了。 喔~我忘了他有用藥,臺灣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只要有病的犯法都無罪,真羨慕你。 並張貼原告領取獎學金之照片 109年度他字第12054號卷第41、43頁 5 109年10月11日15時42分 以「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為「打臉jayspa/ESA spa」之文章下張貼 Le-bisou spa 色情按摩老闆楊*祖,闖入前東家工作室竊盜案偵查開庭審查中。 當初他來應徵時就是有預謀留假身分證跟寫假的紙本資料,學玩技術後先是背信違反了合約到外面開店就算了,竟然還惡意設局攻擊前東家後,到處編故事,那篇報導隨然被你安插濺諜小編所出賣報警,但真的沒什麼鬍子大叔跟女客人感染,全都是他自己編的故事,事後又一直到各大平台亂寫文章,我們惹不起有用管制藥的人,用完藥後亂寫文章攻擊人或著殺了人在台灣法律上都會被判無罪,我們真的惹不起有政府認證的VIP手冊(精神方面身障手冊)的人。 他平常都是推他自己,他是line的小編,用以前的舊照片片,他本人黑眼圈很嚴重,又有大肚子。 並張貼原告擔任Jay Spa仕女按摩工作坊按摩師時,以「周穎廷」名義所簽立之合約書照片 109年度他字第12054號卷第45、47頁 6 109年10月11日15時49分許 以「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為「Le-bisou spa跟jay spa/ESAspa按摩工作坊(型男 spa 按摩)爭議始末」之文章下張貼 Le-bisou spa 色情按摩老闆楊*祖,闖入前東家工作室竊盜案偵查開庭審查中。 當初他來應徵時就是有預謀留假身分證跟寫假的紙本資料,學玩技術後先是背信違反了合約到外面開店就算了,竟然還惡意設局攻擊前東家後,到處編故事,那篇報導隨然被你安插濺諜小編所出賣報警,但真的沒什麼鬍子大叔跟女客人感染,全都是他自己編的故事,事後又一直到各大平台亂寫文章,我們惹不起有用管制藥的人,用完藥後亂寫文章攻擊人或著殺了人在台灣法律上都會被判無罪,我們真的惹不起有政府認證的VIP手冊(精神方面身障手冊)的人。 他平常都是推他自己,他是line的小編,用以前的舊照片片,他本人黑眼圈很嚴重,又有大肚子。 並張貼原告向被告應徵工作時所填寫之「Jay Spa仕女按摩工作坊合約書」照片 112年度他字第5240號卷第132頁 7 109年10月12日0時33分許 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為「Le-bisou spa跟jay spa/ESAspa 按摩工作坊(型男 spa 按摩)爭議始末」之文章下張貼 Le 楊老闆因為大家都知道你是小偷所以沒有人想要點你,每天坐冷板凳...,每天時間太多了開始在幻想,怎麼把jay 抹黑.你怎麼不去選政治助理,想像力這麼豐富太可惜了,但我們這邊的客人,都說你的香腸不到3分鐘,就軟到不行,是不是平常有在嗑藥課太多不行。 112年度他字第5240號卷第133頁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