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宜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萬734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26元,惟其請求項目係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勞工因給付工資、資遣費而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9284元,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642元(2萬8926元-1萬9284元=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