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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榮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72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而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芊亦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