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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49號上 訴 人 曾奕凱被 上訴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3,37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73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