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5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邱志強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聯想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2,574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等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應得暫免徵收27,240元(計算式40,860 ×
2/3 =27,240),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20元(計算式:40,860-27,240 =13,6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