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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簡孝芝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德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000元(26400x12x5=000000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5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