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14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總盈通運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健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郭尚明間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