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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27號原 告 周藍詩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於財產權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6865元及50萬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惟前者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工資差額、資遣費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00元,則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6200元(計算式:7600元-1400元=6200元);至非財產權部分,原告另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從而,本件經合併計算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200元(計算式:6200元+3000元=9200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8200元(計算式:9200元-1000元=82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