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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胡乃馨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益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2萬5,996元,及其中14萬7,996元自112年6月6日起,其中6萬6,000元自112年7月7日起,其餘51萬2,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112年5月份工資6萬6,000元、112年6月份工資6萬6,000元、111與112年度特別休假未休工資9萬6,600元、112年7月1日至同年月17日工資3萬7,400元、資遣費37萬8,000元,共計64萬4,000元,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此部分應徵裁判費為2,883元【計算式:8,650元-(8,650元×2/3)=2,883元】;剩餘請求代墊5月份員工薪資8萬1,996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500元,故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383元(計算式:2,883元+1,500元=4,38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二、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蕭嘉豪律師前雖向本院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然經本院於114年8月14日以114年度司字第65號裁定駁回聲請,是本件現仍應以蕭嘉豪律師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月姝附表一: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之項目與金額、本院判決之內容及

上訴範圍編號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本院判決之內容 上訴範圍 1 112年5月份工資 66,000元 本院全部駁回。 提起上訴。 2 112年6月5日前代墊款(即附表二編號1至5) 538,377元 如附表二所示。 如附表二所示。 3 112年6月份工資 66,000元 本院全部駁回。 提起上訴。 4 112年7月6日前代墊款(即附表二編號6、16) 53,434元 如附表二所示。 如附表二所示。 5 111、112年度特 別休假未休工資 96,600元 本院全部駁回。 提起上訴。 6 112年7月1日至同年月17日工資 37,400元 本院全部駁回。 提起上訴。 7 資遣費 378,000元 本院全部駁回。 提起上訴。 8 112年7月7日後代墊款(即附表二編號7至15) 96,294元 本院全部駁回。 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二: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代墊款項目、金額、本院判決之內

容與上訴範圍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本院判決之內容 上訴範圍 1 房屋稅 379,222元 本院全部准許。 無。 2 4月份健保費(含上訴人) 14,868元 本院全部准許。 無。 3 4月份勞保費(含上訴人) 17,484元 本院全部准許。 無。 4 3月份員工退休金提繳 9,258元 本院全部准許。 無。 5 5月份員工薪資(不含上訴人) 117,545元 本院准許35,549元部分,逾此部分之金額駁回。 駁回之部分即8萬1,996元提起上訴。 6 代官山房屋5月份電費 4,617元 本院全部駁回。 未上訴。 7 代官山房屋7月份電費 7,333元 本院全部駁回。 未上訴。 8 代官山房屋9月份電費 9,804元 本院全部駁回。 未上訴。 9 代官山房屋6月28日至8月24日水費 1,063元 本院全部駁回。 未上訴。 10 代官山房屋8月25日至10月25日水費 1,074元 本院全部駁回。 未上訴。 11 代官山房屋7月份管理費 15,404元 本院全部駁回。 未上訴。 12 代官山房屋8月份管理費 15,404元 本院全部駁回。 未上訴。 13 代官山房屋9月份管理費 15,404元 本院全部駁回。 未上訴。 14 代官山房屋10月份管理費 15,404元 本院全部駁回。 未上訴。 15 代官山房屋11月份管理費 15,404元 本院全部駁回。 未上訴。 16 11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5%稅款分期繳納第1期款(含逾繳利息) 48,817元 本院全部准許。 無。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