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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執事聲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59號異 議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相 對 人 陳惠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6頁第10行「異議人聲明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