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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國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48號附帶上訴人 沈慧萍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有關第一審附帶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並命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7,8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為7萬7,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