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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簡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美慧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林美芬兼訴訟代理人 林美鈴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豐宏

林芷婷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孟沁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盟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113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785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