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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原 告 謝正偉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複代理人 吳霈桓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承運律師被 告 陳思頌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唐嘉瑜律師楊雯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胡耀東先生之遺產(含胡耀東先生逝世前預錄予家族成員之影音檔案)交付予原告」。嗣變更追加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0萬元。㈡被告應將胡耀東先生之遺產(含胡耀東先生逝世前預錄予家族成員之影音檔案)交付予原告」。查原告上開追加聲明之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415元,茲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