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原 告 謝正偉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複代理人 吳霈桓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承運律師被 告 陳思頌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唐嘉瑜律師楊雯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且本院認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