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范光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范黃森妹、范光懿、范碧琴、即被告范光燮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01萬8475元,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0萬4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