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原 告 徐婉貞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婉如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追加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元,應徵追加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