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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 陳林國被 上訴 人 呂陳美女

陳美麗陳美華

陳映存

陳美惠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第二十七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4-10-28